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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61号 (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32元,由上诉人祥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陈其荣

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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