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119室。
授权代表:于静,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海荣,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淑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广泉,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下称“重宾”)、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峡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下称“瑞华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旅控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重宾及三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重宾、三峡公司及旅控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黄淑蓉、安广泉,瑞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爽、彭泽锋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7月3日,瑞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爽变更为王海荣。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1991年,重宾与中国银行重庆信托咨询公司(下称“中行信托”)签订了《借款合同》5份,每份合同均约定重宾向中行信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5年,利率为月息7.95‰。1991年5月27日、6月18日、7月17日、8月15日和9月13日,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下称“重庆中行”)先后向重宾发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万元。1997年l2月23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借款35万美元,到期日为1998年6月23日,利率为月息7.125‰。同日,重庆中行还向重宾发放了借款60万美元,到期日为1998年10月23日,利率为月息7.125‰。1998年11月12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O月10日,利率为月息6.5815‰。1999年9月6日,重宾与重庆中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宾向重庆中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利率为月息5.3625‰,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1999年9月9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9月2日。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下称“阳光旅业”)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包括展期后)届满之日起2年。1999年9月10日,重宾与重庆中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宾向重庆中行借款人民币182万元,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月,逾期按日万分之四计息。1999年9月15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借款人民币182万元,利率为月息5.3625‰,到期日为2000年7月15日。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包括展期后)届满之日起2年。1999年9月15日,重宾与重庆中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宾向重庆中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O个月,逾期按日万分之四计息。1999年9月16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利率为月息5.3625‰,到期日为2000年7月16日。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包括展期后)届满之日起2年。1999年11月1日,重宾与重庆中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宾向重庆中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利率为月息,5.3625‰,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1999年11月1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放了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ll月1日。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包括展期后)届满之日起2年。2000年7月12日,三峡公司承诺以自有产权房贵宾楼的相应部分作为抵押物,为重宾尚欠重庆中行的借款人民币1482万元和95万美元提供担保。2000年11月29日,重宾与重庆中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明确重宾尚有1482万元人民币和95万美元的贷款未还,约定延期至2001年11月偿还。2000年12月25日,三峡公司、重庆中行、重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三峡公司以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贵宾楼1至6层(房权证101字第055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97号)作为抵押物,为该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并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登记。2001年10月11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出《贷款催收函》,称截止2001年9月l7日,重宾在重庆中行贷款余额1478万元人民币和95万美元。重宾在《贷款催收函》上签字并盖章。2001年12月26日、2003年6月23日、2004年3月11日重庆中行先后向重宾、长江公司发出《贷款催收函》,重宾及长江公司均在函上签字并盖章,其中2004年3月11日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函》显示重宾尚有1470.1万元人民币和92.9万美元的贷款没有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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