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
2004年6月25日,重庆中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中行将对重宾的共计l2笔债权(本金余额1470.l万元人民币和92.9万美元)转让给信达公司;债权转让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转让。同日,重庆中行向重宾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重宾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盖章。同年8月12日,重庆中行向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称重庆中行已将与重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信达公司,重庆中行对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为上述借款合同设置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转让给信达公司。旅控集团(原阳光旅业)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签字并盖章。同年,重庆中行还向长江公司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长江公司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2004年10月13日,重庆中行与信达公司在《重庆日报》上联合发布上述债权转让公告。2006年6月23日,信达公司在《重庆日报》上发布上述债权催收公告。
2006年9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对信达公司向瑞华公司转让重庆地区包不良债权38.39亿元人民币予以备案。2006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信达公司以直接卖断方式向瑞华公司转让重庆地区不良资产组合38.39亿元人民币。2006年12月15日,信达公司与瑞华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对重宾的12笔债权(本金1470.1万元人民币和92.9万美元)转让给瑞华公司;债权基准日为2005年12月20日;截止2005年l2月20日,尚欠利息561357.09美元和8027011.84元人民币。2007年1月25日,信达公司与瑞华公司在《重庆日报》上联合发布上述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2007年6月,长江公司将其所有的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的贵宾楼l至6层房屋(抵押物)全部拆除。
另查明,2006年10月12日,旅控集团的名称由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变更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欠款本金92.9万美元和1470.1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截止2005年l2月20日,尚欠利息561357.09美元和8027011.84元人民币;从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500万元人民币按月息7.95‰计息,370.l万元人民币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400万元人民币按日万分之四计息,200万元人民币按月息6.5815‰计息,92.9万美元按月息7.125‰计息);二、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对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的贵宾楼l至6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9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清偿第一款所述金额;三、驳回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5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577元,由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和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与(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1号案件一并调解处理;
二、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支付人民币2200万元用于清偿此两案债务;
三、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7月28日前向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于2009年8月28日前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2009年9月28日前再支付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10月28日前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余款人民币900万元于2009年11月28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至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如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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