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3)

  户名: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号:0200 0534 2902 4213 671

  四、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三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向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支付人民币3300万元(含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金额)用于清偿此两案债务;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对该3300万元人民币中未获清偿部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重庆长江三峡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的贵宾楼1至6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9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清偿前述金额。

  五、两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378107元,由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负担人民币328107元,由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0元(此款已由瑞华投资控股公司预付,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7月28日前将此款直接支付到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前述账户)。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53.5元,由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肖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付 莎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