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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玉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贵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健,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蕾,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与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程公司)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百货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玉姝、丁少云,安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雷蕾、王兆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7月,安程公司(甲方)与百货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北中街大市场营业大厅(建筑面积9,899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同时将市场办公楼(建筑面积764平方米)和市场南侧地块(占地面积1,954.50平方米)一起租给乙方;租期5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人民币540万元。因甲方欠乙方的600万元将从2003年至2008年还清,即甲方每年偿还乙方100万元。实际乙方每年支付租金为44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具体为每年1月付租金55万元,2月至12月每月付租金35万元;乙方保证按协议规定日期向甲方足额交付租金,如逾期或不能足额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每天按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直至收回全部房产;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内出售该市场、市场办公楼及南侧地块,但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同等价格乙方有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百货公司就使用本案诉争房。从2004年1月起百货公司未向安程公司交付房屋租金,2006年7月27日,安程公司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百货公司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850万元及滞纳金766,000元、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案经一审法院院审理于2006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安程公司(原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百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安程公司房屋租金850万元(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三、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安程公司违约金766,000元(从2004年1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给付租金的时间、数额及标准);四、驳回安程公司、百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百货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辽民一终字第37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亦认定百货公司承租房屋后,将该房屋又分别交由其它业户进行经营并收取管理费。本案中,百货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还在经营管理收取管理费,实际并未从租赁物离开。安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出具“承诺”,表明如法院判令百货公司腾退房屋,安程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将继续履行各业户与百货有司签订的柜台租赁合同并保证不提高租金。

另查明,辽宁省同兴房地产总公司沈阳公司于1999年7月更名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6月更名为沈阳市安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5日安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7月,安程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安程公司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大市场租赁给百货公司使用,租期5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540万元,即平均每月45万元。协议签订后,安程公司按协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百货公司使用,百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安程公司曾于2006年6月起诉百货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的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2006年11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安程公司与百货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同时判令百货公司一次性支付安程公司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房屋租金850万元及违约金766,000元。百货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辽民一终字第37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百货公司应将租赁的房屋腾空,但事实上,百货公司一直非法占用并获取巨额利益。请求法院判令百货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前腾出房屋,支付非法占用期间(2006年6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使用费1,170万元及滞纳金94.50万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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