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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毓与大连英特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24号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苏毓,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兴街8号2-1-1。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英特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新居3-4号。
法定代表人:耿群,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张苏毓与被申请人大连英特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大民三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日,张苏毓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苏毓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应得到保护。原判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权利,应予再审。
被申请人大连英特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再审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苏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文 生
代理审判员 曹 弘
代理审判员 孟 凡 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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