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海达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
综上,申请再审人大连保税区海达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保税区海达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文生
代理审判员 曹 弘
代理审判员 刘 宾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璐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