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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殿茂与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徐亦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殿茂, 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辽阳县沙岭镇沙岭村。

委托代理人: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站前街。

负责人:王兴多,该站站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亦开,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灯塔市佟二堡镇后烟台村。

申请再审人金殿茂与被申请人灯塔市灯塔供销社农业综合服务站、徐亦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辽阳民二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4日,金殿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殿茂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殿茂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殿茂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晓

代理审判员 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 王 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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