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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子旺与谭凤相、卢兆花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2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子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铁村。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凤相,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铁村。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兆花,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大铁村。

申请再审人谭子旺与被申请人谭凤相、卢兆花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营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6日,谭子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子旺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起诉的96,200.00元系申请人在二被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故此得到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补偿款,对于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是以对附着物的投入为依据,并不是以附着物在谁的土地上为依据,因此该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补偿款应归申请人所有。

谭凤相、卢兆花答辩称:申请人系其次子,申请人强占两人承包的部分土地栽植葡萄,土地被征用所获收益其应分得,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二被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未经二被申请人允许,所得收益即补偿款由双方共同分得,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子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晓

代理审判员   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   王 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铭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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