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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珍、林玉昌与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民委员会、刘丽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4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秀珍,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
委托代理人:苏宏伟,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林玉昌,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乃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芬,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
申请再审人郭秀珍、林玉昌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民委员会、刘丽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营民一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4日,郭秀珍、林玉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秀珍、林玉昌申请再审称:1984年分地时其家分得5口人的地,5人分别为两申请人及其孩子林茂盛,其亲属林玉芬、陈志义,故其应得5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金桥镇金屯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刘丽芬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家名下虽然分得5人份额的土地,但其承认应分得3人份额的土地,另2份为他人所有。故其理应分得3人的征地补偿费用。至于另外2份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应由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与二申请人无关,故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秀珍、林玉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晓
代理审判员 隋福田
代理审判员 王 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铭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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