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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北方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太子河区财政局担保合同违约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北方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胜利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祚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乐,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太子河区政府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玉环,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北方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太子河财政局)担保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辽阳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由审判员刘玉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李敏、黄可心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祚周、委托代理人周永乐,太子河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蔡玉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辽阳北方集团利用西班牙政府300万美元贷款引进成套温室设备建设高效农业种植园项目,经省计委批复立项,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列入2000年度利用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备选项目,该文规定,国外贷款本息均由有关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负责偿还。不久,辽阳北方集团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决定放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高效农业种植园项目,时值太子河区的辽阳市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正建年产3600吨马铃薯全粉及系列食品项目,该项目也是辽阳市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为不使很难争取到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经可行性咨询并请示市政府领导,达成将北方集团的300万美元西班牙政府贷款转由辽阳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辽阳市阳光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承贷的协议,其中辽阳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的马铃薯全粉加工项目贷款90万美元,辽阳市阳光大地农业有限公司贷款210万美元,但承贷手续仍以北方集团名义办理,根据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应由本地财政局出具担保手续。2001年9月10日,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实地调查,认为该项目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都有积极促进作用,该项目建设进度很快,急需解决建设资金,又具备还款能力,报市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财政出具担保,市政府同意了这个报告。2001年8月15日,辽阳市太子河区政府和太子河财政局为辽阳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90万美元西班牙政府贷款向辽阳市财政局出具了《还款承诺函》。2001年11月20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文批复同意我市计委关于辽阳北方集团高效农业种植园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11月26日,市计委对省计委的批复文件予以转发,并要求太子河区计委抓紧落实,早日实施建设。2002年3月23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为辽阳市北方集团向西班牙外国政府贷款向省财政局出具了还款承诺书。2003年1月6日,省财政厅行文致各市财政局,要求完成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人的抵押担保工作,对抵押物均应实行登记制度,凡符合要求的均应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及抵押合同,提交抵押手续。2003年3月17日,省财政厅为辽阳北方集团利用西班牙外国政府300万美元贷款向国家财政部提供还款保证,2003年4月,辽阳北方集团的马铃薯全粉加工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列入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2003年8月26日,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通知我市财政局:西班牙政府贷款辽阳北方集团高效农业种植园项目转贷银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仪国际投标公司为该项目采购代理公司,并要求组织项目单位与采购代理公司签署采购《委托协议书》,开展采购业务。同年11月11日辽阳北方集团与中仪国际投标公司签订了《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委托合同》。尔后,辽阳市阳光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放弃外国政府贷款,经市财政局沟通,辽阳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外贷变更为北方公司申请外贷(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祚周),2004年7月,以王祚周为总经理,苏朋友(太子河财政局原局长)为顾问的北方公司代表团赴欧洲考察,7月20日,北方公司与荷兰瑞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马铃薯加工项目合作备忘录,2005年3月11日,经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对外招标,西班牙RB公司以1,972,640.15欧元中标,北方公司与西班牙RB公司于同年8月17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金额195.375万欧元。2003年10月26日,辽阳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为辽阳麦蚨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以3328平方米(评估102.69万元)土地进行抵押担保,2005年9月20日,辽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委托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有的提供担保的房屋、设备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五金工具为2,638,800元,房屋4,511,578元。次日,辽阳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为北方公司向西班牙借款1,953,750欧元向太子河财政局出具保证函,函中承诺利用贷款购置设备到达国内后抵押给太子河财政局。2006年7月30日,太子河财政局致函市财政局,认为北方公司与西班牙RB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953,750欧元(合人民币18,583,090元)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应提供抵押担保财产价值为2,850万-3,700万元,但其提供的担保资产不符合条件,仅700万元,加订购西班牙的设备价值共2,500万元,担保总额不足,抵押资产中还包括销售的五金工具和部分已抵押的资产,不动产中尚缺少土地使用证、房照等资料,进口设备到国内后是否物有所值尚须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其利用西班牙国政府贷款担保风险极大,故决定不为其提供贷款担保。随后,市财政局行文致省财政厅,提出不提供担保意见。2007年7月3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对辽阳北方集团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300万美元贷款项目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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