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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爱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鸿翔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招标投标侵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民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海贝花园11楼F座。

法定代表人:李林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爱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云街92-1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鸿翔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候柏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鸥,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爱瑞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瑞克公司)、被上诉人辽宁鸿翔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被上诉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周水子机场)招标投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中民三权初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子军主审,审判员孙洪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被上诉人爱瑞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被上诉人鸿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水子机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3月15日,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扩建指挥部)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鸿翔公司签订一份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附加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扩建指挥部委托受托人鸿翔公司受理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招标代理事务,双方还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2004年6月,扩建指挥部、鸿翔公司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新航站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及辅助工程招标。6月11日,扩建指挥部和鸿翔公司对外发布招标通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33页)要求: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04年7月9日;2、投标人必须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中的设备资格证书文件:包括设备供货授权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资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所选用设备用户使用情况等九项证明材料;3、前项证明文件需要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19页)要求投标方提供如下资质性文件:1、提供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供货、安装、调试资质;2、投标方必须有设备原厂在中国独资办事处的授权代理的委托证明原件。2004年6月19日至2004年7月5日期间,扩建指挥部及鸿翔公司对招标文件内容做了补充,发布了各项补充要求和补遗文件。其中2004年7月3日发布的补遗文件(二)第4项内容为“技术部分19页6.2项投标方应提供如下资质性文件第二项‘投标方必须有设备原厂在中国的独资办事处授权代理的委托证明原件’取消”。2004年6月28日,美国安素公司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设备代理商情况说明中表示新盛公司系美国安素公司在辽宁地区灭火设备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的设备代理商。在2004年6月28日的项目授权书中承诺授权新盛公司参加周水子机场扩建工程烟烙尽灭火系统的投标工作的同时,对其承诺提供设备质量进行保证。2004年7月,新盛公司和爱瑞克公司等数家投标人递交了标书。2004年7月9日为投标截止日,扩建指挥部和鸿翔公司组织开标。2004年8月31日,美国安素公司北京代表处在关于周水子机场航楼扩建工程烟烙尽灭火系统的回复中称:1、安素公司未曾对爱瑞克公司提供参与周水子机场新航站楼扩建工程烟烙尽气体灭活系统的项目授权、设备供货保证、产品保修维修承诺、系统安装调试资质、系统软件授权、烟烙尽产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证等文件;2、安素公司从未在沈阳市设立代表处;3、安素公司烟烙尽气体灭活系统适用的钢瓶必须是无缝钢瓶。2004年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工程部负责人杨明出具书面证明:爱瑞克公司曾以新盛公司上级公司的名义,要求青泥洼桥支行为其出具产品业绩证明,遭到青泥洼桥支行的拒绝。2004年9月10日,鸿翔公司向爱瑞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宣布爱瑞克公司中标。其中爱瑞克公司综合得分72分,新盛公司排名第二,综合得分67.5分,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三,综合得分48.1分。2004年11月3日,周水子机场以机场扩建指挥部名义,给安素公司上海代表处发函询证,内容为“周水子机场航站区及配套设施扩建工程航站楼灭火系统设计及招标采用的是贵公司气体灭火装置,爱瑞克公司中标,周水子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现收到爱瑞克公司提供的有关证件四份,请安素公司上海代表处核实、确认后,速给周水子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回函为盼。并附有:附件一、供货证明:2004年7月15日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内容为上海工程公司系美国安素公司在上海市和江苏省地区的代理公司,作为该产品的供货商,该公司全力支持爱瑞克公司在其投标项目中关于美国安素公司产品供货的全部业务,保证提供设备质量合格。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美国安素公司上海代表处出具的钢质无缝钢瓶。附件三、美国安素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出具的承诺上海工程公司承授的美国安素公司生产的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项目合同所使用的美国产品质量性能可靠,同时认可上海工程公司关于其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附件四、代理证书:美国安素公司地区经理出具的授权上海工程公司为美国安素公司在上海市地区和江苏省地区的代理商,负责美国安素公司在上述地区的设计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2005年6月,经新盛公司申请,该院在鸿翔公司处依法调取了招投标文件档案。经庭审出示,爱瑞克公司标书表明:爱瑞克在标书中的烟烙尽灭火系统采用的是美国安素公司的烟烙尽灭火系统;2、爱瑞克公司标书中没有美国安素公司的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的供货证明、安装调试资质、代理证书、供货保证等设备资质性文件。3、爱瑞克公司标书中含有一份落款为“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的证明,载明:该行采用美国安素公司的烟烙尽产品,美国安素公司驻沈阳市办事处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了安装指导、系统调试工作,该系统良好。4、爱瑞克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该系统使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上表明的是“钢质焊接气瓶”。经查,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证明没有给爱瑞克公司出具过该份证明材料,美国安素公司证实其在中国只设有北京办事处和上海办事处,没有设立过沈阳办事处,同时证实美国安素公司的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使用无缝钢瓶。另查,2004年11月9日—2005年5月31日期间,由爱瑞克公司施工的周水子机场新航站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及辅助工程经过大连消防技术监督检测站的初检,结论为合格。该项设施现已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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