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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赵 子 军
审 判 员 孙 洪 昌
二○○九年 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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