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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

农行新宾支行和平保抚顺支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农行新宾支行上诉称:(一)我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平保抚顺支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保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而一审法院却在我行的诉讼请求之外,确认我行与平保抚顺支公司的保证合同无效,进而判令平保抚顺支公司赔偿兴京公司没有偿还我行贷款本金522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债权的二分之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超出了我行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因为我行与兴京公司间不存在将580万元贷款变更为522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的保证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已实际履行;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同时存在;且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以保证合同替代保证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以借款合同与保单不一致,进而认定我行请求平保抚顺支公司承担522万元借款的保证保险责任无事实根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三)平保抚顺支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证保险合同及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尽管保险单部分内容未完全确定,但经各方努力,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我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平保抚顺支公司对此完全同意并接受,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得以确认。而且,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的情况均如实告知了保险人,保险人对此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更主要的是投保人及时交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人从未将保费退还;本案亦未发生任何法定及约定导致平保抚顺支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尤其是兴京公司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一直完全同意我行的事实的陈述,没有任何异议。因此,本案平保抚顺支公司应依法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平保抚顺支公司上诉称:(一)农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了农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因农行新宾支行未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也未举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数额,且本案中农行新宾支行未认真进行贷前审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于损失存在较大过错。故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数额存在错误,农行新宾支行请求我方支付的利息过高,应对2007年8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重新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农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

针对农行新宾支行的上诉理由,平保抚顺支公司答辩称:(一)农行新宾支行不是保险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其不能取代第三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的地位,也不能取得投保人的身份,其单方或与第三人作出的任何行为,对作为保险合同缔约当事人的平保抚顺支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二)农行新宾支行歪曲事实,有意混淆法律关系,其相关陈述不能因第三人的所谓认可就变得合法、客观;其提交的损失不是保险标的损失;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亦错误。同时,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未同时存在;2005年11月21日前我公司与兴京公司及与农行新宾支行签订的各种法律文件对此后我公司与兴京公司及农行新宾支行签订的各种法律文书没有约束力。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超出了农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同意农行新宾支行关于撤销原判的主张,并请求依法驳回其关于判令我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

针对平保抚顺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农行新宾支行答辩称:(一)平保抚顺支公司在上诉状中承认了贷款没有偿还,发生了保险事故;(二)平保抚顺支公司称我行在贷款中存在过错不符合事实,我行已按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审批及催收,并已收回了部分欠款本息。而本案的保证担保及保证保险则是由平保抚顺支公司主动提出来的。

兴京公司陈述称:我公司对因贷款没有偿还给农行新宾支行和平保抚顺支公司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平保抚顺支公司为我公司保险是当年我公司向全市的保险公司招标时中的标,因我公司明确建厂后方能交纳保费,而至今仍未能建厂,故没有交费不属于违约。

本院查明:原审除关于兴京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向平保抚顺支公司交付财产险保费152,250元的认定有误外,其他已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2003年12月23日,兴京公司与农行新宾支行签订贷款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04年12月23日,兴京公司与农行新宾支行为上述贷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展期协议》。平保抚顺支公司除分别为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外,对2004年的展期协议还提供了担保。2004年12月30日,兴京公司又以本企业机器、设备作抵押,与农行新宾支行签订了金额为1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2005年11月28日,兴京公司向农行新宾支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为2004年所贷未还的共计580万元贷款申请办理借新还旧。2005年11月27日,平保抚顺支公司为农行新宾支行出具《承诺书》,为兴京公司58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并说明“具体事宜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为准。”2007年8月6日,农行新宾支行向平保抚顺支公司发出《索赔申请书》,内容为:抚顺市兴京水泥有限公司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在农行新宾县支行贷款522万元,由贵公司提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号码:1062200060705000001)。现抚顺市兴京水泥有限公司贷款已逾期,新宾县农行特向你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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