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进出口大连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机械进出口大连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石成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洪,大连杰士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负责人:王新浩,大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分行职员。
上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大连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 因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出口押汇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永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敏主审,审判员刘玉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洪、吴明,被上诉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31日,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对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在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授权信保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的赔偿直接全额支付给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同时,信保公司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协议还约定,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信保公司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出口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信保公司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双方在各自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独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是否向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构成其获得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中国机械大连公司能否获得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并不构成信保公司接受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协议第二条约定,信保公司作出拒绝赔款的决定,应由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偿还融资协议项下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直至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完全受偿。协议关于索赔部分还约定: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直接向信保公司索赔,信保公司也接受两种索赔方式: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委托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索赔;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转让索赔款,由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索赔。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委托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索赔,中国机械大连公司需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另行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授权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向信保公司行使索赔权,同时中国机械大连公司须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签字盖章后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转让索赔权,中国机械大连公司须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另行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并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签字盖章后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索赔权的转让,不免除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应履行其他义务。协议最后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争议时,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争议经协商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替换为其他仲裁机构)依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赔款转让协议签订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信保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信保公司承保并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同年11月15日,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协议约定,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并已经向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20万美元出口押汇贷款,可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内循环使用。每次申请出口押汇时,均需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由信保公司出具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书》及《短期出口信用险出口申报单》。协议项下押汇利率以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出具的出口押汇凭证为准,押汇利息按实际押汇天数计算。利息币种为押汇币种。出口押汇项下的收汇资金,首先用于归还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押汇款、利息、费用。协议还约定,发生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以及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险引起的损失等,影响正常收汇或导致不能收汇的,所造成损失皆由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承担。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押汇款、利息,费用,构成中国机械大连公司违约,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对押汇款不能按期足额收回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上限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宣布押汇业务提前到期;向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立即追索债务。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给浦发银行大连分行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还约定,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提供的《赔偿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受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和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分别在该协议上盖章。出口押汇协议签订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依协议约定共向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放款120万美元。其中同年11月17日放款50万美元,期限至2006年4月10日,利率6.6%;同年12月1日放款40万美元,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利率6.6%;同年12月13日放款15万美元,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利率6.66%;同年12月22日放款15万美元,期限至2006年5月5日,利率6.7%。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在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发放的(贷款)借款凭证上均盖章签收。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收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押汇款后,支付给大连旅顺瑞福祥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瑞福祥加工厂)9,609,125元人民币。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在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四笔押汇款期限届满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未能按期收汇还款。此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并未委托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索赔也未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转让索赔权,而是由其于2006年4月17日直接向信保公司索赔,信保公司于同年8月16日回函称“经海外调查,限额买家否认贸易关系,声明与贵司素不相识,双方不存在任何贸易往来。基于上述海外调查结果,上述三宗可损案件相关出口贸易背景不真实,贵司未能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且有提供虚假单据骗取保险赔款的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单约定,如贵司就上述三案(报损金额总计usDl,547,040)向我司索赔,我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信保公司索赔未果。此前,同年6月26日,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对四笔押汇款向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发出逾期催收函,称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筹借的出口押汇款,截止2006年4月10日5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21894美元,逾期按7.92%计收逾期利息;截止2006年4月30日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16154美元,逾期按7.92%计收逾期利息;截止2006年4月30日1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5776美元,逾期按7.992%计收逾期利息;另一笔截止2006年5月5日1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5508美元,逾期按8.04%计收逾期利息。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在四份催收函上均要求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在两周内尽快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在四份逾期催收函上盖章,认可逾期催收函的事实,并承诺保证按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要求的时限还款,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对所借押汇款未予偿还。2006年8月8日,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诉至原审法院。瑞福祥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大光不参与企业经营,企业由其丈夫王联经营。王联于2005年10月20日,以委托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代理瑞福祥加工厂向美国出口海产品的名义,欺骗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瑞福祥加工厂签订了出口协议书,王联随后伪造了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美国MARCUSFOODCO公司、美国PACIFIC AMERICAN FISHCO.INO公司、美国YUI HSIANG U.S.ACORPORAT10N公司四份销售合同,用伪造的合同、提货单、商业发票等材料委托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向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又委托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总金额为12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授信额度协议。王联实际骗取中国机械大连公司人民币9,609,125元。王联证实其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关于出口的四笔合同都是假的,其把伪造好的与美国这三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送给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经理吴明,吴明在合同上签字,这四份合同都是这样签订的,又把伪造的合同,船务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都交给吴明,吴明拿着这些单据去保险公司保的险,然后去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办理了押汇,共押汇900多万元人民币,这900多万元吴明是分三、四笔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银行账户划到瑞福祥加工厂的银行账户里。其与中国机械大连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目的就是为办理银行押汇,用于偿还中信银行到期的押汇款1,000多万元,办理中信银行的押汇款也是提供虚假手续,担心查出来,瑞福祥加工厂收到中国机械大连公司900多万元人民币之后,其中600多万元偿还了中信银行,剩下300多万元还了以前的欠款,尚欠中信银行1,500多万元未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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