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集优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营口佳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集优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园公寓K坐9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昆,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营口佳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5号。
法定代表人:孙开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爱玲,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安集优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优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佳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佳孚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营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永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敏主审,审判员刘玉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安集优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梁、路昆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营口佳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本院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9日,上诉人安集优公司与营口佳孚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标的名称为DCS软硬件及服务,规格型号为MTL MOST(详见技术协议),价款为1,630,000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后三个月。2005年11月30日,营口佳孚公司给付货款定金326,000元。2006年6月16日,营口佳孚公司与安集优公司对卡件测试正常,达到发货条件。2006年6月26日,营口佳孚公司签收了有关设备。2007年4月10日,营口佳孚公司向安集优公司发出郑重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一、安集优公司为营口佳孚公司提供的DCS系统,按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1、软件部分不是由MOST Workbench一套开发软件完成,2、由MOST控制器和I/O模块组成的硬件控制平台,不可直接安装于防爆场所。致使该设备不能通过安全检查。DCS系统被要求禁止继续使用。二、由于安集优公司违反合同擅自使用三维力控软件,使营口佳孚公司在减压装置开车过程中出现两次系统全面瘫痪的事故,造成生产装置两次紧急停车处理,给营口佳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l、两台换热器泄漏;2、两台泵密封损坏;3、共计1440吨产品不合格;4、恢复生产所产生的费用共计23万元;5、严重影响焦化装置开工进程。以上损失,营口佳孚公司要求安集优公司进行赔偿。2007年4月12日,安集优公司对营口佳孚公司的通告做出答复,主要内容是:l、技术协议中MOST Workbench是用一套开发软件完成仪表索引,控制策略,过程可视化,历史记录等组态确实存在失误的描述,wORKBENcH是控制策略组态软件,它不具有过程可视化和历史记录功能,过程可视化和历史记录功能要由上位软件(第三方软件)完成。2、MOsT控制器和I/0模块、电源模块组成的硬件控制平台可直接安装于II区防爆场所,但是现场机柜中的断路器、光电转换器、供电端子是不防爆的,这主要是由于集成商对现场和系统应用的经验不足造成的。对以上的实际情况,安集优公司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内容为:l、将现在空开(空气开关)更换成防爆产品;2、电光转化器更换成SIXNET(中文名西斯耐特)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型号为:ET—SES一2SC,具有防爆认证,可以直接应用于II区防爆场所。3、对每个操作间增加一个隔爆箱,将供电端子及中间继电器放在其中,进出改用多芯电缆接线,以保证接口密封。为防止系统运行中出现操作站无数据和死机状况的发生,对出现过的问题做测试分析。营口佳孚公司针对4月12日安集优公司的函回复主要内容是:一、1、“失误的描述”及“集成商对现场和系统应用的经验不足造成的”这种答复是我公司不能接受。请安集优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规定(合同JH一063第十三条,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营口佳孚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权益。2、“三维力控”、“Intouch9.0”等软件使用合同中没有,营口佳孚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执行。 二、1、增加隔爆箱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以后系统的扩容、维护都带来极大的困难。2、在通告中营口佳孚公司提到的断路器、光电转换器、供电保险不是防爆的,安集优公司给予了答复,但整个机柜中有一个硬件非防爆,整个机柜就不防爆,就不能通过安全检查。机柜上的风扇、照明灯,24V电源箱上的AC220V接线端子这些问题没解决,安集优公司应给答复。三、由于DCS系统瘫痪,造成两次紧急停车事故,由于DCS系统不合格,直接导致安全检查不能通过。这些都给营口佳孚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合理的赔偿。四、货款支付不能成为安集优公司违反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规定及提供不合格DCS系统理由。技术协议中表明:l、卖方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四份,交付时间在合同生效后分阶段提供。2、现场验收是在系统完全安装结束后考察调试运行一个月后进行现场验收,双方签订验收纪要。目的是验收系统在现场输入的实际运行环境中的工作情况。3、系统移交,在系统无故障运行72小时后,卖方将完整的工作系统、资料、组态备份光盘移交给买方并签字。这些资料都是DCS系统的一部分,但至今营口佳孚公司也没有收到。请安集优公司24小时内给予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规定解决上述问题的答复,否则营口佳孚公司将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焦化装置的正常开车,保证安全检查的通过。安集优公司授权书明确规定“如果安集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有任何违反合同或法律的行为,安集优公司将承担其后果并负责履行该合同”。安集优公司对营口佳孚公司2007年4月14日发来的通知答复主要内容如下:安集优公司就目前现场运行的MOsT的实际情况的考虑是这样的,安全检查不能通过的原因是我们集成时考虑不周引起,在安集优公司给出的整改方案中是将断路器、光电转换器更换成防爆产品,安集优公司确保可以使用在防爆II区环境内,资料随时可以提供给营口佳孚公司,由于供电端子、保险、继电器没有防爆的,所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将端子和继电器安装在隔爆箱内。对于机柜的风扇和照明安集优公司建议不再使用,整改后的硬件的使用温度一般没有特殊的限制,环境温度都满足要求,现场操作间有防爆照明,如夜间操作可以满足照明要求,因此也建议不再使用,以上的整改是安集优公司考虑从实施和维护上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案,如果将现在机柜背面的所有部件都安装在一个防爆箱内则是最不可行的方案。就系统的通讯和操作稳定性操作站白屏和死机问题都已经查出问题所在,具体测试报告安集优公司也发给营口佳孚公司。2007年4月19日,营口佳孚公司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签定了80万吨/年减压工程和40万吨/年延迟焦化工程DCS系统合同,价值60万元。2007年4月21日,同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控制及仪表电缆购销协议,价款815,089.25元。原审法院根据营口佳孚公司申请,委托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安集优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技术协议)进行鉴定,结论是,该控制系统的机柜不能安装在防爆场所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控制软件配置唯一性及功能完整性不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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