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沈阳农用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辽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81号。
负责人:刘永,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宁,该办事处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再兴,男,汉族。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诉被告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以下简称农用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于世波、代理审判员郑锦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权、岳宁,被告农用运输车厂委托代理人杨再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长城资产公司诉称:农用运输车厂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家屯支行)先后签订借款合同13份,合计本金2797万元。以上借款到期后,农用运输车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工行苏家屯支行曾在2003年3月12日和2004年4月15日分别向农用运输车厂送达《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对包括诉讼标的在内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进行催收,农用运输车厂均盖章予以确认。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辽宁分行)代表工行苏家屯支行与原告长城资产公司签署辽营127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分别13笔贷款本金余额2797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同时,双方于2005年11月2日在《辽宁日报》共同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长城资产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在《辽宁日报》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农用运输车厂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8年9月30日,农用运输车厂尚欠长城资产公司本金2797万元,表外息5519.33万元,孳生利息2362.48万元,总债权10679.81万元。请求判令:一、农用运输车厂立即偿付长城资产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97万元。二、农用运输车厂立即偿付长城资产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97万元和截至2008年9月30日的表外利息5519.33万元、孳生利息2362.48万元。三、由农用运输车厂支付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长城资产公司起诉时将沈阳市第一农业机械厂和沈阳市苏家屯汽车弹簧厂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因该二、三被告下落不明,长城资产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起诉。
农用运输车厂辩称:一、农用运输车厂拖欠工行苏家屯支行现已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本金2797万元的贷款,还有表外利息5519.33万元,孳生利息2362.48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0679.81万元,农用运输车厂承认确实尚未偿还,对所欠贷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因为农用运输车厂厂内财务往来账只反映出所欠本金并无利息。就上述所欠利息7881.81万元,该厂并不太清楚。二、农用运输车厂也愿意还清上述所欠本金贷款,但是确实无能为力。其原因是:1、欠职工工资443万元;2、欠养老保险1800万元;3、欠失业金300万元;4、欠医疗保险金165万元;5、欠采暖费400万元;6、欠医疗费200万元;7、欠老干部补贴费33万元;8、欠国家税金500万元;9、欠外单位7189万元。上述农用运输车厂所欠内债、外债共计为人民币11027万元。请法院对农用运输车厂有58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给予考虑。同意长城资产公司对农用运输车厂内4369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予查封。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分行于1991年6月26日至1996年11月25日共签订13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797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利息4869万元。
1991年6月26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分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1991)字第66号《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沈阳分行借款50万元,购运输车项目,借款期限为1991年7月3日至1992年7月1日, 借款利率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盖章。1991年6月28日,沈阳潜水泵厂出具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偿还担保书,承诺对上述50万元借款承担经济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1年7月3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1年11月11日,农用运输车厂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科技开发信贷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一份编号为92-2-18号《科技开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营业部借款60万元,借款用途为科技开发,借款于1992年11月20日前分三期偿还。贷款利率为月息7.05 ‰, 双方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营业部于1991年11月11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20万元贷款,农用运输车厂于1991年12月19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余额10万元至今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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