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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沈阳农用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1992年5月16日, 农用运输车厂与营业部签订一份编号为(1992)第212号《科技开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营业部借款70万元,贷款方根据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向借款方贷款。贷款利率为月息7.05‰,分两期偿还,第一期还款金额为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992年5月16日至1994年5月20日;第二期还款金额为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992年5月16日至1995年5月10日。农用运输车厂与营业部在该借款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营业部于1992年5月15日向沈阳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7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2年12月19日,农用运输车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湖科技开发支行(以下简称南湖支行)签订辽工银(92)3字第23号《固定资金借款合同》,沈阳农用运输车厂向南湖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借款期限为自1992年12月19日至1993年10月5日。借款利率月利率为7.8‰。同日,双方又签订《财产抵押契约》一份,农用运输车厂用两辆大客车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南湖支行于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依约向沈阳农用运输车厂沈发放了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3年4月28日,农用运输车厂与营业部签订一份编号为辽工银(92)转字第75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营业部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993年4月28日至1993年7月2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9‰。农用运输车厂和营业部在该合同上盖章,沈阳市苏家屯汽车弹簧厂在保证方处盖章。合同签订后,营业部于1993年4月28日向沈阳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3年6月2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市风险信贷联合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33010004-1999年(苏家)字0465号 借款合同,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沈阳市风险信贷联合公司借款30万元,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方借得的款项将用于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为自1993年6月25日至1993年8月25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2‰。农用运输车厂和工行沈阳市风险信贷联合公司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沈阳市风险信贷联合公司于1993年6月25日向沈阳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30万元贷。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5年4月2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代办处签订一份辽工银(95)字第1号《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代办处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约定借款期限为1995年4月25日至1995年5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4.4‰。双方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代办处于1995年4月25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2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6年2月9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一分《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约定借款期限为1996年2月9日至1996年4月25日,借款利率为10.08‰。借款人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沈阳市第一农用机械厂在合同保证方项下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6年2月9日向沈阳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2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6年3月1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一份《抵押(质押)借款延期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借款金额为211万元,原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至1995年5月25日至1996年3月15日止,延至1996年9月25日。借贷双方延期的借款利率月利率为12.06‰。

1996年3月2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147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借款期限为1996年3月25日至1996年10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06‰。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6年3月25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分两次发放贷款,第一次发放贷款金额为366.5万元,第二次发放贷款金额为447万元,合计813.5万元,借款凭证编号分别为(94)11字第25号和(95)3字第25号,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6年6月14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33-10工银(9606)0515贷字第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854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约定借款期限为1996年6月14日至1996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4‰。同日,双方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由沈阳市第二农用汽车制造厂提供抵押担保,但没有与《抵押合同》所对应的《抵押物清单》,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农用运输车厂在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依约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854万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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