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沈阳农用运输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
1996年11月2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一份编号为33-10工银(9611)0515贷字第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663.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借款期限为1996年11月25日至1997年8月25日,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4‰。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6年3月25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663.5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1996年11月25日,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苏家屯支行签订33-10工银(9611)0515贷字第2号《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用运输车厂向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6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料,借款期限为自1996年11月25日至1997年9月25日,借款利率为9.24‰ 。农用运输车厂和工行苏家屯支行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工行苏家屯支行于1996年11月25日向农用运输车厂发放了65万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没有偿还借款。
2004年4月15日,工行苏家屯支行向农用运输车厂发出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截止2003年12月31日,农用运输车厂共欠工行苏家屯支行借款本金2797万元,利息4869万元。农用运输车厂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5年7月15日,工行辽宁分行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2005年11月2日,工行辽宁分行和长城资产公司共同在辽宁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7年6月29日,长城资产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长城资产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务催收公告、沈阳农机总公司文件、撤销被告申请书、工商档案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用运输车厂与工行沈阳分行、苏家屯支行等工行金融机构签订的13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农用运输车厂只偿还借款10万元,其余借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5年7月15日,工行辽宁分行与长城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3笔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农用运输车厂。长城资产公司取得债权后,又分别于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30日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长城资产公司依法享有该债权,其合法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故长城资产公司要求农用运输车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所涉13笔借款合同中只有一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另12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了借款利率。农用运输车厂于2004年4月15日在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上盖章确认的利息是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止为4869万元,对此应予确认。对此后发生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计息;长城资产公司请求的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数额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农用运输车厂应偿还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本金2797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03年12月31日利息为4869万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计付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故长城资产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的提出的撤回对沈阳市第一农业机械厂和沈阳市苏家屯汽车弹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阳农用运输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所欠贷款本金2797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0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4869万元,此后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800元,由沈阳农用运输车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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