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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城物资有限公司、段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辽民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冀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少武,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金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段存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存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牟作涛,辽宁金城物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公司)与上诉人辽宁金城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物资公司)、被上诉人段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中民三合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世波主审,审判员刘玉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冀东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少武,金城物资公司和段存忠的委托代理人牟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冀东水泥公司与金城物资公司从2002年有购销水泥业务往来。2004年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一)冀东水泥公司与金城物资公司及段存忠于2004年4月20日签订《水泥赊销协议》一份约定:冀东水泥公司为甲方,金城物资公司为乙方,段存忠为丙方。丙方是甲方的股东,持有20%的股权;丙方也是乙方的控股股东。甲方是水泥生产企业,乙方是水泥经销企业,乙方是长年经销甲方水泥的稳定客户。鉴于乙方资金紧张,在经销甲方水泥业务中,出现暂时资金短缺,为了保持与甲方的水泥销售业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水泥赊销协议。1、甲方向乙方赊销水泥品种、数量:甲方赊销给乙方的水泥三种,共计含税货款总值400万元。2、乙方根据甲方的销售安排,所购水泥由2004年6月1日起分期提货,于2004年12月底前提清。3、赊销水泥价格:乙方向甲方赊购各种水泥价格,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执行。4、乙方所欠甲方水泥货款,每年(不足整年以月计算)按货款余额的5%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与货款一并向甲方偿还。乙方所欠甲方水泥货款,可分期向甲方偿还。但应于2005年底前还清。5、截止到2005年年底,若乙方不能按期偿还所欠甲方水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丙方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到还清货款为止。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丙方在甲方应分得的红利(税后)中扣除,由2005年度起开始以部分红利(税后)抵扣。如果甲方2005年-2007年(三年),每年利润总额不少于2300万元,各方同意丙方从分得的20%红利中三年还清,第一年还160万元,第二年160万元,第三年80万元。如果利润总额不能达到或其中一年不能达到2300万元,则未达到2300万元利润总额之年扣还款额为丙方当年红利(税后)的30%,逐年类推,直到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为止。(二)同日,冀东水泥公司与金城物资公司又签订《产品赊销合同》一份约定:冀东水泥公司为甲方,金城物资公司为乙方。合同主要条款与《水泥赊销协议》基本相同。(三)2004年4月21日,冀东水泥公司(甲方)与金城物资公司(乙方)又签订《产品赊销合同》修正案,约定:甲方、乙方双方对2004年4月20日所签订的《产品赊销合同》的修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原第七条规定的截止到2005年底,若乙方不能按期还所欠甲方水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则按同日所签《水泥购销协议》第六条执行改为第七条,即截止到2005年底,若乙方不能按期偿还所欠甲方水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则按同日所签《水泥赊销协议》第五条执行。(四)金城物资公司(供方)与冀东水泥公司(需方)于2004年12月9日、12月22日签订《熟料购销合同》两份约定:金城物资公司为供方,冀东水泥公司为需方,双方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熟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质量要求标准:需方购买供方的合格熟料。2、购买数量:2万吨。3、购买单价:出厂单位按171元/吨执行。4、计量标准:以供方检斤为准,需方复检,误差≤3‰,超出此范围的亏吨部分,由供方承担。5、交货地点:需方厂内指定地点交货。6、提货方式:由需方指定运输车队运输。7、结算方式:供方开据17%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金额转帐结算水泥货款。8、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签约地法院起诉裁决。10、合同有效期限:2万吨执行结束。(五)2005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冀东水泥公司为供方,金城物资公司为需方,供方供给需方水泥15万吨。结算方式:每月月底前以实际发运量结算,总欠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金城物资公司在2004年与冀东水泥公司签订的04-093、04-094号冬储合同形成的欠款额需在2005年8月底付清。为了规范市场和承运单位行为,有利于保护供需双方合同法权益,供需双方每30天对帐一次,对水泥品种、发运量、收货量及使用量进行核实。合同还对生产厂家、商标、水泥品种、包装方式、水泥单价、重量、运输方式及费用的负担、交付地点及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六)2005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矿渣购销合同》一份,金城物资公司为出卖人,冀东水泥公司为买受人。由冀东水泥公司购买给金城物资公司提供的新抚钢厂生产的矿渣2万吨,单价17元/吨,总金额为34万元。(七)2005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金城物资公司卖给冀东水泥公司熟料2万吨。(八)2006年4月11日,冀东水泥公司给金城物资公司发出《水泥发运结算对帐表》(以下简称《对帐表》)一份,载明:截止2006年4月11日,公司应收帐款帐面反映贵公司欠我公司水泥货款7,497,718.15元。金城物资公司帐面欠款额为6,938,826.67元。经双方领导协商,2005年6月因单价问题水泥金额相差23,742.5元,金城物资公司同意不在(再)执行。故金城物资公司帐面欠款额应为6,962,569.17元。双方金额相差原因:1、2005年冬储期间双方领导协议水泥3万元吨单价下浮10元。合计金额30万元。2、2005年12月金城物资公司供应水渣235,148.98元,其中未开发票金额94,528.38元,尚未办理抵帐。以上相差金额双方有待协商解决。金城物资公司在冀东水泥公司的《对帐表》上加盖了公章。(九)2006年6月27日,冀东水泥公司为甲方、沈阳冀东运输有限公司为乙方、金城物资公司为丙方签订《抹帐协议》一份约定:根据甲乙双方2005年12月18日签订的《货物储运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为甲方短途倒运水泥数量19604吨,运费3元/吨,合计金额58,812元。按甲乙双方签订《货物储运合同》中规定,短途运输费冲减丙方欠甲方的水泥货款,今经甲、乙、丙三方同意58,812元冲减丙方欠甲方的水泥货款。(十)2007年10月24日,冀东水泥公司(甲方)与金城物资公司(乙方)、沈阳冀东运输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抹帐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欠乙方水渣款48,064.38元;甲方欠丙方水渣运费187,084.6元;乙方欠甲方水泥款。经三方协商:丙方同意将甲方欠丙方的水渣运费款187,084.6元替乙方垫付乙方欠甲方的水泥款。乙方同意将甲方欠乙方水渣款48,064.38元还乙方欠甲方的水泥款。(十一)金城物资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11月19日、12月28日分别转给冀东水泥公司100万、100万、200万,总计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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