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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第四粮库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阜新市粮油贸易公司、阜新市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第四粮库关于信达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信达公司已丧失对第四粮库的胜诉权,其对第四粮库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阜新市第四粮库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阜新市粮油贸易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玉 厚

审 判 员 王 贵 荣

代理审判员 郑 锦 泓


二〇〇九年 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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