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大连天植公司、黑龙江北方集团公司、珠海华孚公司、佳木斯北方公司、鸡西北方公司、大连鑫北公司、王学镇、王彦生、刘国强和林东洲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3)
2002年8月27日,广发大连分行与大连天植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大连天植公司用位于大连市天津街1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其于2002年8月27日至2004年12月7日期间在广发大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最高额折合人民币4.6亿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大连天植公司所欠广发大连分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际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12月19日,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颁发权利人为广发大连分行、编号为大他项(2002)字第020101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为“以大国用(2002)字第010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面积14126.7平方米)”。
2002年8月27日,广发大连分行分别与刘国强、林东洲、王彦生和王学镇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刘国强以其在大连天植公司的100万股权、林东洲以其在大连天植公司的450万股权、王彦生以其在大连天植公司的100万股权、王学镇以其在大连天植公司的4350万股权质押给广发大连分行。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的同时,刘国强、林东洲、王彦生和王学镇分别向广发大连分行出具《股权质押承诺函》,称同意将其持有的大连天植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广发大连分行,为大连天植公司自2002年8月27日至2004年12月7日向广发大连分行的贷款提供4.6亿元的最高额共同连带担保。担保期限自每笔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并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执行。
2002年12月19日至2003年8月29日,广发大连分行分11笔向大连天植公司共提供了4.6亿元的贷款。分别是:2002年12月19日放贷款2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1号;2002年12月26日放贷款22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2号;2003年2月21日放贷款23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3号;2003年1月23日放贷款2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4号;2003年3月17日放贷款1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5号;2003年3月17日放贷款266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6号;2003年4月2日放贷款3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7号;2003年6月2日放贷款2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8号;2003年7月10日放贷款20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9号;2003年8月12日放贷款15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10号;2003年8月29日放贷款1400万元,借据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11号。
2003年11月6日,广发大连分行与大连天植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连天植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提前归还广发大连分行6500万元贷款。为简化程序,双方商定将本次申请的6000万元贷款纳入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号的额度内,将原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债务人不可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更改为“在总额度内可收回再贷,金额为6000万元,除此特别约定外,贷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经过本次调整,双方实际形成的贷款在不超过4.6亿元的最高额度内,大连天植公司及原所有的抵押、保证、股权质押等各担保方均对包括本次增加的6000万元贷款在内的全部贷款继续按原签订合同约定的还款和担保义务。该《补充协议》除广发大连分行及大连天植公司签章外,黑龙江北方集团公司、珠海华孚公司、佳木斯北方公司、鸡西北方公司、大连鑫北公司、刘国强、王彦生、林东洲和王学镇亦在该《补充协议》上签章确认。2003年11月11日,广发大连分行向大连天植公司提供了6000万元贷款,借款借据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10月10日,利率为6.435%。
2004年12月7日,广发大连分行与借款人大连天植公司、担保人黑龙江北方集团公司、珠海华孚公司、佳木斯北方公司、鸡西北方公司、大连鑫北公司、刘国强、王彦生、林东洲和王学镇签订编号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号《借款展期合同》,各方同意对编号为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4、5、6、7、8、9、10、11号借款借据项下共计3.95亿元人民币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为:(1)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4号借据项下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10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2)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5号借据项下1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10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3)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6号借据项下266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10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4)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7号借据项下3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10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5)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8号借据项下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9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6)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9号借据项下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8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7)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10号借据项下15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7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8)广发大银营贷字第2002025-11号借据项下14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5年7月6日,展期利率为6.435%。各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展期到期日后两年,并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条款为大连天植公司偿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各方当事人均在《借款展期合同》上签章确认。同日,广发大连分行同黑龙江北方集团公司、珠海华孚公司、佳木斯北方公司、鸡西北方公司、大连鑫北公司、刘国强、王彦生、林东洲和王学镇签订与2002年8月27日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相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又同刘国强、王彦生、林东洲和王学镇签订与2002年8月27日所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内容相同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刘国强、王彦生、林东洲和王学镇分别向广发大连分行再次出具《股权质押承诺函》,承诺继续以其所持有的大连天植公司的股权为大连天植公司的借款向广发大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并按双方《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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