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大连天植公司、黑龙江北方集团公司、珠海华孚公司、佳木斯北方公司、鸡西北方公司、大连鑫北公司、王学镇、王彦生、刘国强和林东洲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5)
三、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华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学镇、王彦生、刘国强和林东洲对大连天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华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学镇、王彦生、刘国强和林东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天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天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华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鑫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学镇、王彦生、刘国强和林东洲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487.3元,由大连天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6,487.3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洪 昌
审 判 员 刘 玉 喜
审 判 员 赵 子 军
二〇〇九年 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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