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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远与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006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远,男,汉族,l946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五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任广富,主任。

申请再审人王文远与被申请人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7)朝中民二权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7日,申请再审人王文远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王文远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判决被申请人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再审人29,480.40元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被申请人喀左县公营子镇王杖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承包地为0.4亩,被申请人已将土地补偿费给付申请再审人。双方争议的河道淤出土地应属荒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土地。由于其不是承包地,被征占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文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文 生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迪

代理审判员 黄 忠 学

二○○九年 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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