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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对于北方建设公司抗辩提出工程延期是因凯达开发公司多次变更设计、不按时付款,不及时供料造成的,北方建设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补充协议》中所列北方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北方建设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主张,因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双方约定的1—5层完工期限到期后达成的,北方建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补充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结合监理单位出具的总结报告,足以确认北方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进度缓慢等问题,北方建设公司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因凯达开发公司变更设计必然造成不能按期完工,及还因凯达开发公司供料不及时造成的,且至北方建设公司在2004年1月20日撤离现场时,1—5层仍未完工,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故对北方建设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北方建设公司抗辩提出的凯达开发公司与某公司之间所发生的220元损失赔偿是由凯达开发公司造成的,北方建设公司也对该事实存有怀疑,且按凯达开发公司、北方建设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北方建设公司也只能承担总工程款5%的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北方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凯达开发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引发的220万元损失赔偿的事实不真实,且该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此为凯达开发公司的实际损失,北方建设公司应予赔偿,故对北方建设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凯达开发公司的诉讼主张,因其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方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凯达开发公司220万元;二、驳回凯达开发公司、北方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0元,由北方建设公司负担。

北方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理由责任不明,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凯达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事实均没有认定。1.一审判决对凯达开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没有认定,必然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查不明分不清。2.一审判决对凯达开发公司没有提供重要施工材料大理石板的事实也只字未提。1—5层楼外装饰所需的干挂大理石板是主要的施工材料,可在施工中北方建设公司无数次要求凯达开发公司进货,可凯达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迟迟没有购入,直至北方建设公司退场时大理石板也没有进入现场。因此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应由北方建设公司承担。3.一审判决对凯达开发公司要求北方建设公司停工20天等待设计变更的事实也没有认定。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中虽比较客观地指出“2003年11月7日凯达开发公司提供给三洋泰分公司一份外观效果图,对外装饰工程中的部分变更了设计”,但对停工20天等待这个设计变更的事实没有认定。实际情况是凯达开发公司早已于同年10月18日书面下令整个1—5层的外装施工暂停,到变更的外观效果图出来的11月7日已过20天,重新设计施工图又用去了11天时间,对这一事实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令人不解。如此重大的设计变更又新增了工程量和施工难度以及返工,必然延误工期。对此也应由凯达开发公司承担责任。二、2003年11月21日补充协议和监理公司的工作总结不足以说明1—5层外装饰工程延期的责任在北方建设公司,一审法院详细摘录这两份材料并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造成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偏差。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延误工期造成的所谓220万元违约赔偿损失也不应由北方建设公司承担。首先,延误工期的原因不是北方建设公司造成的,对此北方建设公司已在前述的上诉理由中作了充分的阐述,不再重复。其次,此损失与工期延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本案凯达开发公司所谓的违约损失也是其非法租房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凯达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凯达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凯达开发公司答辩称:一、北方建设公司施工的海韵广场1—5层外装饰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完全是因为北方建设公司自己施工的1—5层土建工程工期延误所致,北方建设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从本案证据显示,2003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及监理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出具的海韵广场2003年度工作总结均表明,北方建设公司技术人员不足、工人技术素质差、管理差、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同时工程进度缓慢工程严重超期。尤其是2003年11月15日会议纪要、2003年11月20日的处罚通知,更说明了截止到2003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的1—5层外装饰竣工期届满时,北方建设公司的土建工程仍未完成,因此必然导致外装饰工程的延期,直到2004年1月20日时北方建设公司的5层以下土建及外装饰工程仍未完成,北方建设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二、北方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凯达开发公司设计变更必然导致北方建设公司外装饰工程延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3.2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13.1款约定的造成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期顺延的报告后14天内确认,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确认。依据上述通用惯例,北方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如果认为凯达开发公司的设计变更有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理应在设计变更后14天内向凯达开发公司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但北方建设公司无任何证据显示其曾经提出过该份报告,也无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因此应当视为北方建设公司认可该设计变更不足以导致工期顺延,北方建设公司理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三、北方建设公司应当赔偿凯达开发公司220万元的实际经济损失。海韵广场土建及外装饰部分均由北方建设公司施工至2003年12月30日,凯达开发公司无法向承租人某公司交付5层以下商场,完全是北方建设公司5层以下土建和外装饰工程共同延期造成的。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来看,外装饰合同约定北方建设公司延期交工承担最高不超过外装饰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如果两项工程是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担,那么将按照各自的责任来分别适用违约金条款。然而本项工程由于是北方建设公司一家施工单位承建土建与外装饰自行交叉施工,故土建与外装饰的竣工工期是密不可分的,土建工程的延期才是造成整个5层以下延期交工的根本所在,因此根据土建施工协议的违约条款,由北方建设公司应赔偿凯达开发公司实际经济损失220万元,且该实际损失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并由凯达开发公司实际履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北方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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