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沈阳大学、沈阳乡镇企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

沈阳大学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乡企学院未出庭,亦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另查明:(一)乡企学院注册登记档案中“验资证明书”载明,注册总资本为4,680万元,出资方为沈阳大学。沈阳大学在二审庭审中称,其根本没有投资4,680万元。其实际投资为94万元的土地补偿款,1万元的土地包干费,259万元地上物购置款。1999年12月18日由沈阳大学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出具的《沈阳大学直接投入乡企学院资金》载明,投入土地补偿费945,776.52元,土地包干费10,706.90元,购地上建筑物2,597,000元(三项合计3,553,483.42元)。(二)辽编发(2000)19号《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第6项、第7项载明,失去继续开展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2项载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过年检并加盖印章后在新的一年内生效。本案乡企学院自2000年4月3日登记后,从未开展“职责或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也未参加年检。(三)2001年1月11日,沈阳大学致函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称,乡企学院是沈阳大学与沈阳市乡企局联合共建的一个办学实体,不具备法人独立地位。张海涛在市编委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资格,事先未获得沈阳大学和沈阳市乡企局同意。张海涛向市编委提供的盖有沈阳大学印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沈阳市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沈阳乡企学院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均属伪造。(四)1999年11月3日,乡企学院驻工地代表XXX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贾明交来的涉案工程决算书一式三份。2004年5月13日,沈阳大学XXX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八建公司贾铭(明)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证记录和决算书。之后,沈阳大学委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2005年3月25日,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2005年4月26日,沈阳大学审计处针对上述“审核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说明应扣除工程水电费、甲供材、工程预付款、拉走暖气片款等。另,2005年12月6日,沈阳大学XXX证实,2001年12月份,其受沈阳大学X处长指派,去贾明处取回涉案工程决算书交给了靳处长。(五)本案第一次一审中,2006年6月19日,沈阳大学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称,其与八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表示按照公平合理的步骤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实际工程费用由审计来确定,尽快处理好本工程费用问题。同时表明,我校已先期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提供材料25万余元,现场水电费及应计算的费用均有据可查。(六)一审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后,沈阳大学对《工程造价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称,我校按合同、图纸、现场勘察,结合正规合法的现场签证单,确认八建公司的施工工程量,愿意如实结算。(七)1、华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总表”第9、10、11、12项载明,拆除工程、土建工程、其它费用、电气工程已审核造价为219,347元,该部分备注注明“造价不确定(签证手续无戳、XXX签字部分)”。2、华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总表”第14项载明,土建工程已审核造价为42,027.82元,该部分备注注明“造价不确定(签证手续无戳、XXX签字、教学楼之外的工程)”。3、华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总表”第16、17、18、19项载明,拆除工程和土建工程已审核造价为42,450.18元。该部分备注注明,造价不确定,其中拆除工程1,540.36元和土建工程13,651.03元签证手续有戳,工程量无法核实。其中拆除工程9,417.63元,施工方案提及但工程量无法核实。其中土建工程17,841.16元,八建公司口述发生,工程量无法核实。(八)根据辽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沈阳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贾明)对沈阳乡镇企业学院教学楼土建、加固等工程施工项目所发生设备租赁费测算的审核报告》记载,涉案工程发生设备租赁费用为922,766元(82,824元+166,882元+673,060元)。上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乡企学院驻工地代表程厚岩在《沈阳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进入沈阳乡镇企业学院教学楼工地进场设备机械明细表》上签名,葫芦岛市公证处对该明细表上XXX的签名予以了公证。上述设备租赁费中的82,824元系停工前发生,其余839,942元(166,882元+673,060元)系停工期间发生。扣除一审法院已支持的391,730元,余额为448,212元。上述设备,八建公司称,除塔吊、龙门架、搅拌机被拉出外,其他设备均被沈阳大学、乡企学院弄丢。二审中,八建公司同意暂放弃设备租赁费损失的主张,待证据充分时再主张该部分设备的租赁费损失。(九)1999年10月25日,八建公司与乡企学院工地代表XXX约定,涉案工程停工后,待2000年4月复工。2000年4月,八建公司80名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一直处于待工状态,至4月15日,80名工人撤出施工现场。该节事实有沈阳大学XXX予以证实。待工期间,发生工人待工工资及往返路费48,220元。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待工工资及往返路费的领取人XXX到庭自认其领取了48,220元中的26,400元。XXX证实,其余款21,820元由XXX领取。(十)八建公司主张1999年11月1日停工,至2000年8月31日八建公司解散项目经理部,八建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99,000元。八建公司称领取管理人员工资的人员已多年失去联系,无法到庭作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