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沈阳大学、沈阳乡镇企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5)
本院认为,根据乡企学院注册登记档案中的记载,沈阳大学为乡企学院注册总资本金4,680万元。沈阳大学在二审庭审中称,其实际投资为94万元的土地补偿款,1万元的土地包干费,259万元地上物购置款。1999年12月18日由沈阳大学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出具的《沈阳大学直接投入乡企学院资金》载明,投入土地补偿费945,776.52元,土地包干费10,706.90元,购地上建筑物2,597,000元(三项合计3,553,483.42元)。该节事实表明,沈阳大学是乡企学院的实际创办人,且出资未全部到位。另外,2001年1月11日,沈阳大学曾至函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称,乡企学院是沈阳大学与沈阳市乡镇企业局联合共建的一个办学实体,不具法人地位。该节事实也表明了沈阳大学系乡企学院创办单位之一。在八建公司分别向乡企学院和沈阳大学交付工程决算书后,沈阳大学曾委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此后,沈阳大学审计处针对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又进行了内部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本案第一次一审诉讼中,沈阳大学在答辩状中称,其与八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表示按照公平合理的步骤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实际工程费用由审计来确定,尽快处理好本工程费用问题。同时表明,我校已先期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提供材料25万余元,现场水电费及应计算的费用均有据可查。一审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后,沈阳大学对《工程造价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称,我校按合同、图纸、现场勘察,结合正规合法的现场签证单,确认八建公司的施工工程量,愿意如实结算。上述事实上表明,沈阳大学作为乡企学院的创办人,参与了乡企学院与八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本案一、二审中,沈阳大学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与八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自认。本院对八建公司诉请沈阳大学和乡企学院对给付工程欠款及其利息应负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乡企学院和沈阳大学应当给付八建公司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问题,本案二审中,沈阳大学对于八建公司上诉主张的工程欠款数额,只答辩称“我们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我们不能履行”,并未针对工程款数额提出具体异议。关于八建公司主张1999年11月1日停工,至2000年8月31日八建公司解散项目经理部,八建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99,000元问题,属单方主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华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总表”第16、17、18、19项,对拆除工程和土建工程审核的造价为42,450.18元。该部分备注注明,因工程量无法核实或八建公司口述发生,造价不确定。对此,八建公司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院对此也不能予以认定。对于八建公司主张由XXX领取21,820元待工工资问题,因XXX未能到庭予证明,本院无法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关于华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总表”第9、10、11、12项所载明的工程造价219,347元和第14项载明的工程造价42,027.82元应否确认问题,依据鉴定结论,该部分工程款虽然签证手续无戳,但有发包方工地代表XXX的签字。而且XXX证实,当时由于甲方单位办公室人员已撤离,未在签证记录上加盖工地办公室的公章。据此,签证记录上未能加盖公章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不能因此否认上述工程已经施工的事实。对此部分的工程造价应依据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该部分工程款,加上一审已判决给付的1,103,241.90元工程款,合计应给付八建公司工程款为1,364,616.72元。关于除塔吊、龙门架、搅拌机之外的其他设备租赁费损失,八建公司提出,待证据充分时另行再主张。关于待工损失26,400元,有工资明细表及该款额领取人XXX到庭自认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八建公司上诉主张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第一次提交决算书的时间为准的问题,八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25日将已完部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沈阳大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利息给付时间应从1999年10月26日起算。因八建公司起诉主张从1999年11月1日起算利息,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乡镇企业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364,616.72元及利息(利息自199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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