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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沈阳大学、沈阳乡镇企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6)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沈阳乡镇企业学院给付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停工期间待工损失26,400元。

五、上述判决条款确定的给付内容,沈阳大学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112,100元,由沈阳乡镇企业学院和沈阳大学共同负担100,890元,由沈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志 斌

审 判 员 张 永 江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佟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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