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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95元,由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晖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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