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萧县锦都煤矿与萧县白土镇孤西粘土矿、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经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锦都煤矿。住所地萧县白土镇。
  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动,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县白土镇孤西粘土矿。住所地萧县白土镇。
  负责人:潘桂兰,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萧县白土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灿,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丁启峰,萧县白土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上诉人萧县锦都煤矿(简称锦都煤矿)为与被上诉人萧县白土镇孤西粘土矿(简称孤西粘土矿)、原审被告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简称白土镇政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霍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旭红、王文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小艳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锦都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徐海平、委托代理人王修动,被上诉人孤西粘土矿的负责人潘桂兰、委托代理人张洪,原审被告白土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灿、丁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锦都煤矿是白土镇政府开办的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12月6日,原萧县锦屏山煤矿与孤西粘土矿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锦屏山煤矿的合同书》(简称《承包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萧县锦屏山煤矿)同意将锦屏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孤西粘土矿),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锦屏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二、乙方在承包生产经营权后应从生产的煤炭总产量中向甲方交纳10%作为甲方前期对煤矿投资的补偿;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采矿的有效证件和煤矿的有关印章,印章放在矿上(由甲方保管)以保证有关单位的检查;四、承包期间,乙方应向白土镇政府交纳总产量的10%分成煤(含村委会交纳4%的分成煤);五、承包期间,乙方应合理开采,甲方有权监督,如乙方不合理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或矿井提前报废,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六、税收谁得煤谁负责;七、该矿乙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承包后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负责;八、承包期间自合同生效至矿产资源开采结束矿井报废;九、乙方进矿生产时,甲方应将矿的资产清点给乙方并列出清单,双方均在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矿井报废后,乙方在矿投入的动产可带走,其余的交给甲方处理;十、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如资金或技术问题(不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产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生产经营权,乙方承包期间的投资甲方不再退还,但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中如因甲方的问题致使煤矿不能继续生产,甲方加倍赔偿乙方的投资;十一、甲方所欠工人工资、电费,从甲方10%的分成煤中付给,工人不得到矿闹事;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镇政府盖章后生效。白土镇政府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孤西粘土矿于2000年1月4日进驻萧县锦屏山煤矿开始投资对矿井排水整修至2000年5月恢复生产。在履行合同中孤西粘土矿与锦都煤矿发生矛盾,致使煤矿不能正常生产。2001年6月26日,全省统一整顿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孤西粘土矿发现萧县锦屏山煤矿的营业执照因停产时间长脱审,已被吊销,于是又重新申报。2001年9月8日,萧县锦屏山煤矿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更名为锦都煤矿,法定代表人仍为徐海平。2002年3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验收审查合格的淮北市友谊二矿等88处小煤矿恢复生产的批复》的文件中,同意锦都煤矿恢复生产并核发了证件。锦都煤矿看到煤矿恢复生产,煤炭行情好,即要求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扣押着各种证件,导致煤矿不能生产。2002年3月13日锦都煤矿为阻止孤西粘土矿生产,向白土镇政府书面报告,请求镇政府主持更正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责令承包方立即停止生产;对矿上正常工作及财产进行全面监管等。同年3月15日,锦都煤矿向孤西粘土矿及谢继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尽快协商更正发包合同,在发包合同没有更正前,只能对矿井进行正常的通风、排水和维护矿井上下安全,停止采掘作业,停止使用爆炸物。同年3月20日,萧县白土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锦都煤矿事宜,会议决定煤矿仍由孤西粘土矿经营。萧县煤炭管理中心批复同意萧县白土镇的意见。同年3月21日,锦都煤矿向萧县县委领导书面报告,要求县委、县政府立即解除其与孤西粘土矿的承包合同。之后,煤矿恢复生产,锦都煤矿为收回经营权,阻止孤西粘土矿对煤矿的生产经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孤西粘土矿提起反诉,要求锦都煤矿返还投资款,经调解和与政府协调双方撤诉。同年7月8日,白土镇政府下发了白字(2002)12号文,免去徐海平锦都煤矿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徐建为该矿矿长。但双方关系仍未处理好,生产经营亦不正常。2003年2月9日孤西粘土矿的全部人员被强行赶出锦都煤矿,锦都煤矿拒不返还孤西粘土矿投资款。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