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锦都煤矿与萧县白土镇孤西粘土矿、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经营合同纠纷案 (3)
孤西粘土矿辩称:一、锦都煤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私刻公章委托萧县恒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萧县纪委、监察局及煤炭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萧县锦都煤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对锦都煤矿因煤矿恢复生产,煤炭行情好要求终止《承包合同书》事实已有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三、2006年8月18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月10万元分成款的性质,也未得到实际履行,故不能以此协议作为解决投资款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土镇政府庭审中陈述:一、1999年12月6日的《承包合同书》系锦都煤矿与孤西粘土矿签订,其仅是作为利益相关的一方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不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二、2005年12月6日《合伙协议书》约定锦都煤矿发生矛盾由锦都煤矿与孤西粘土矿双方解决,2006年8月18日《协议书》与其无关联,且对双方的纠纷已给予积极的协调,不应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锦都煤矿为证明其上诉请求和理由,在二审中新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1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证明请求解除1999年12月6日《承包合同书》系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非因原判认定的行情看好等的原因。2、2006年10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证明因井下煤层发生燃烧被责令停止采掘活动,导致2006年8月18日《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
孤西粘土矿质证认为:1、锦都煤矿从未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为由请求解除1999年12月6日的《承包合同书》。2、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1、2001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虽具有真实性,但锦都煤矿是否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承包合同书》,要结合本案其它证据,根据锦都煤矿请求解除《承包合同书》时具体陈述的理由作出判断。2、2006年10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虽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仅凭该决定书尚不足以证明与2006年8月18日《协议书》的约定相符,故不能作为锦都煤矿不履行义务的依据。
孤西粘土矿二审中新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2年7月27日白土镇政府在《拂晓报》上发表的《声明》,证明锦都煤矿公章管理混乱,徐海平未将公章移交徐建,其并不清楚是否有私刻公章的行为。2、2002年7月8日白土镇政府白字[2002]12号《关于变更锦都煤矿法人代表的通知》,证明2002年10月27日委托审计系因更换法定代表人而进行的清产核资。3、2003年9月9日萧县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萧信函字(省2003)30号函,证明2003年10月9日《关于萧县锦都煤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出具的原因。
锦都煤矿质证认为:1、《声明》印证了在锦都煤矿公章管理混乱情形下不可能有委托审计的事实。2、对2002年7月8日的《关于变更锦都煤矿法人代表的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3、2003年10月9日《关于萧县锦都煤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的效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双方当事人所举的其它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与原审相同。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除关于萧县锦屏山煤矿的营业执照因停产时间长脱审已被吊销一节、锦都煤矿看到煤矿恢复生产,煤炭行情看好,即要求终止合同一节及2003年2月9日孤西粘土矿的全部人员被锦都煤矿强行赶出锦都煤矿一节无相应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外,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2年3月13日,锦都煤矿向白土镇政府递交一份《紧急请示报告》。其上载明,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与孤西粘土矿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已不合法,请求白土镇政府予以更正。同年3月15日锦都煤矿向孤西粘土矿并谢继昌发出的《通知》,同年3月21日锦都煤矿向萧县县委领导的书面报告、同年3月29日锦都煤矿的《民事起诉状》中均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更正或解除《承包合同书》。
锦都煤矿与孤西粘土矿在2006年8月18日《协议书》中还约定,如遇政策性停产和甲方(锦都煤矿)不可抗力的原因及自然灾害造成煤矿停产,停产期间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孤西粘土矿)的分成款,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签订后,锦都煤矿支付孤西粘土矿10万元。
2006年10月26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北监察分局作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简称《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载明:“我分局于2006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你矿井下煤层发生燃烧,有烟雾从风井冒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淮北监察分局、萧县煤炭局同意,严禁人员入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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