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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锦都煤矿与萧县白土镇孤西粘土矿、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经营合同纠纷案 (5)
  四、因锦都煤矿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关闭,白土镇政府作为锦都煤矿的开办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对锦都煤矿进行清算,并在清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孤西粘土矿投资款100万元的责任,原审判决白土镇政府承担清算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虽然部分不清,锦都煤矿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锦都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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