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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4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章学双,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志,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学向,男,193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
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简称小圩村民组)因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滁行审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晓月、石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小圩村民组诉称:因桃园坝用水问题,其数次要求定远县人民政府处理桃园坝权属问题,根据定远县人民政府的《关于吴圩镇北集村桃园坝所有权的处理决定》及法院生效判决,定远县人民政府应就桃园坝的使用权、管理权问题做出妥善处理,但定远县人民政府至今不予答复。故诉请判令定远县人民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即对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桃园坝的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小圩村民组要求定远县人民政府对桃园坝的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认一事,因定远县人民政府已就桃园坝权属进行了确认,即桃园坝属桃园、岗南、小圩三个村民组共同共有,现其又就确认一事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小圩村民组上诉称:小圩村民组根据客观事实及终审判决的要求,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就桃园坝的使用权、管理权问题做出处理,定远县人民政府至今不予答复。其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定远县人民政府负有对桃园坝的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小圩村民组在起诉定远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案件时,已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小圩村民组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人小圩村民组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行审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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