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郎溪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诉郎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注销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皖行终字第00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郎溪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夏孝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勇敢,江苏南京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郎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步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县长。
委托代理人:石金权,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梅志宏,安徽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郎溪县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陵公司)因诉郎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注销登记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的(2008)宣中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辉、代理审判员邓晓月、石音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孝风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勇敢,被上诉人郎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金权、梅志宏到庭参加诉讼。因郎溪县人民政府和金陵公司自愿案外协调,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协调无果,2009年7月23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9月,为城市发展需要,郎溪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引进浙江安吉开发商汪长生、周跃彬等人成立安徽省郎溪县金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丰公司),并就新城区道路建设事宜于2002年9月17日与金丰公司签订《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金丰公司投资建设县城北港路、北港东路、金城路、学后北路延伸段、伍北路、伍牙山路,建设费用由郎溪县人民政府用土地进行置换。2002年9月25日,郎溪县人民政府以第13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给金丰公司优惠政策。2003年4月30日,郎溪县国土资源局与金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丰公司受让取得位于郎溪县建平镇新建学后北路以东,面积为139628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商住开发。同年5月,郎溪县人民政府向金丰公司颁发了郎国用(2003)字第18—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金丰公司限于开发实力,于2003年11月3日与金陵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该宗土地转让给金陵公司进行商住建设。经金丰公司和金陵公司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郎溪县人民政府向金陵公司颁发了郎国用(2003)字第18—3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实施该宗土地的商住开发,金陵公司先后于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2月19日分别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4年7月,因群众举报上述建设用地违反法律规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3月25日,以宣国土资[2005]53号文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专题报告了处理情况,明确要求郎溪县人民政府注销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经营性用地认真履行报批程序,然后进行招拍挂出让。为此,郎溪县人民政府要求金陵公司暂停项目开发建设。2005年9月23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向金陵公司借款用作土地报批费用,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2006年5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补)(2006)28号《关于补办郎溪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补办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相关用地批准手续。2007年7月13日,郎溪县人民政府以郎政秘[2007]38号《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我县2002—2004年期间违规使用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请示》,上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同年7月23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以宣国土资函[2007]111号函给予答复,重申必须按照宣国土资[2005]53号文件处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2007年9月3日,郎溪县人民政府作出郎政秘[2007]50号《关于注销安徽省郎溪县金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的通知》并送达金陵公司,要求金陵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15日内到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因金陵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郎溪县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21日在《宣城日报》刊登郎政告[2007]4号《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公告注销金陵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金陵公司对该公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金陵公司持有的郎国用(2003)字第18--3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属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虽来源于金丰公司郎国用(2003)字第18—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但该宗土地系郎溪县建平镇北郊村集体土地。金陵公司使用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而该宗土地在出让及登记颁证前,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郎溪县人民政府将未经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为金陵公司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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