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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荣等36人诉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赵春荣等36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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