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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荣等36人诉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赵春荣等36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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