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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德里诉长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案 (2)
一、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裴德里对长丰县人民政府为金维珍颁发长集建(93)字第00521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为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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