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松涛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3)
此外、参照《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故上诉人认为应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补偿的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松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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