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赵松涛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3)
  此外、参照《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故上诉人认为应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补偿的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松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