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甄茂仓等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甄茂仓,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唐周,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新志,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初金,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德安,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住(略)。199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仇庆文,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住(略)。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怀,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唐陈,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春果,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200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盛亚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文盲,个体经营户,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家仁,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文盲,无业,住(略)。1995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业仓,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怀、陈唐周、张新志、黄初金、陈唐陈、陈春果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盛亚新、郭家仁、周业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甄茂仓、陈唐周、张新志、黄初金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等人来到长丰县庄墓镇,在窃取121米200*0.4通信电缆时因被人发现逃离现场,价值人民币2 710.4元。
2、2006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等人来到寿县炎刘镇李安村,窃取200米100*0.4通信电缆、200米2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6 903元。
3、2006年3月6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等人来到长丰县义井乡楼丰村,窃取350米200*0.4通信电缆、350米1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2 080.25元。
4、200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来到长丰县岗集镇斗镇村,窃取680米2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6 707.6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5、2006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等人来到长丰县朱巷镇,窃取330米100*0.4通信电缆、660米5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89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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