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甄茂仓等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2)
6、2007年4月4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陈唐周等人来到长丰县杨庙镇马郢村,窃取50米200*0.4通信电缆、30米100*0.4米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631.5元。
7、200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陈唐周来到长丰县义井乡楼丰村,窃取200米1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600元。
8、2007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陈唐周、黄初金、陈唐陈来到长丰县义井乡土拐村,窃取360米2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8251.2元。
9、2007年7月1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陈唐周、陈唐陈来到长丰县夏店汪岗村,在窃取110米300*0.4通信电缆时因被人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4173.4元。
10、2007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陈唐周、陈唐陈等人乘坐张军(已判刑)驾驶的货车到长丰县吴山镇楼南村,在窃取480米200*0.4通信电缆和40米100*0.4通信电缆时因被人发现,甄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30300元。
11、200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陈唐周、陈唐陈来到长丰县义井乡土拐村,窃取280米2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6417.6元。
12、2007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庞德安、陈唐周、陈唐陈来到长丰县双墩镇罗集村,窃取380米3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3 387.4元。
13、200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陈唐周、黄初金、陈唐陈来到长丰县义井乡蔡岗村,窃取370米3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2 032.4元。
14、200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陈唐陈来到长丰县义井乡蔡岗村,窃取260米300*0.4通信电缆、20米1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8 695.2元。
15、2008年1月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陈唐周、黄初金来到长丰县下塘镇陶湖村,窃取600米2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6 146元。
16、2008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唐周、黄初金来到长丰县朱巷镇梁山村,窃取110米4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 517.6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17、2008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唐周、黄初金来到长丰县朱巷镇梁店组,窃取450米400*0.4通信电缆、900米100*0.4通信电缆、450米50*0.4通信电缆、450米2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39 231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18、2008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唐周来到长丰县义井乡蔡岗村,窃取140米300*0.4通信电缆、30米100*0.4通信电缆、400米3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0 420.85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19、2008年1月28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唐周来到长丰县义井乡蔡岗村,窃取330米3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1488.95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20、200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甄茂仓、仇庆文、陈唐周、黄初金来到长丰县下塘镇,窃取430米200*0.4通信电缆、10米50*0.4通信电缆、10米20*0.4通信电缆、10米1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1719.05元。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合肥,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21、2008年2月28晚,被告人甄茂仓、仇庆文、陈唐周、黄初金来到万岗村,窃取212米300*0.5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2 911.86元。
22、2008年2月29日晚,被告人甄茂仓、陈唐周、黄初金来到长丰县下塘镇万岗村,窃取560米100*0.5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1 211.2元。
23、2008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唐周、黄初金、陈唐陈来到长丰县下塘镇万岗村,窃取440米200*0.4通信电缆、300米1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6 032.9元。
24、2008年3月2日晚,被告人甄茂仓、仇庆文、陈怀来到长丰县下塘镇李桥村,窃取125米300*0.4通信电缆、125米10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5 830.01元。被告人甄茂仓等人用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被告人郭家仁家,后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25、2008年3月4日晚,被告人甄茂仓、庞德安、仇庆文、陈怀、张新志来到长丰县陶楼乡陈圩村,窃取670米100*0.4通信电缆、350米30*0.4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0 428元。张新志开车将盗取的电缆运至被告人郭家仁家,后甄茂仓等人将电缆卖给被告人盛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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