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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锡市一世情缘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
  综上,上诉人一世情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无锡市一世情缘居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洪波
  代理审判员 玲 梅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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