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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财福与薛松、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皖民申字第05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财福,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铜陵市焦化新村散户56号。
  委托代理人:陈裕荣,男,汉族,1936年3月19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同上。系陈财福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松,男,50岁左右,系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茂德,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财福因与薛松、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铜中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财福与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陈财福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财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财福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夏传国
  代理审判员 黎光球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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