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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诉吕建新、白晓灵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申字第00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建新,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文峰二村代庄36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莹,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州南路131号1幢。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晓灵,女,1974年12月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家属院2号楼。
  王莹诉吕建新、白晓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阜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8日,吕建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建新申请再审称:白晓灵私自与王莹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出售房屋,申请人事后才知道。原判认定申请人知道白晓灵出售房屋,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对白晓灵涉嫌诈骗尚在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违背“先刑后民”原则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王莹和一审被告白晓灵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吕建新知晓白晓灵将房屋出售给王莹,并用售房款偿还所欠债务的事实业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因此,本院对吕建新诉称的其不知道售房事宜的申请理由不予认定。同时,公安机关对白晓灵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吕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建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克勤
  审 判 员 王 矛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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