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宁刑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生发,男,生于1957年7月5日,回族,不识字,住(略)。1994年4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7月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旭,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进虎,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住(略)。2008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治国,男,生于1973年1月1日,回族,不识字,住(略)。2008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生发、李进虎、马治国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生发、马治国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杜生发与李进虎电话联系商量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进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治国商定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到陕西省榆林市贩卖。为了顺利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进虎联系一妇女李成梅(另案处理)帮助携带毒品,李成梅同意。2008年9月29日,李进虎联系马治国、李成梅、杜生发到红寺堡,住宿于红寺堡远丰宾馆。2008年10月1日晨8时许,被告人杜生发在红寺堡远丰宾馆内将其所有的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成梅,由李成梅携带。被告人杜生发、李进虎、马治国三人与李成梅在红寺堡共同乘公共汽车行至红寺堡开发区沙疙瘩公路大桥处被海原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李成梅座位底下缴获毒品海洛因57.2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生发于2008年10月1日在海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所作供述。证实2008年9月29日,李进虎打电话问我有“货”(指海洛因,是我从云南省下关市一个不认识的人手里买来的)吗,要是有的话让我带上些到红寺堡,说他们也到红寺堡等着,我就带上货到了红寺堡。30日早晨,李进虎又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到了红寺堡,叫我到他们住的远丰宾馆里去。到他们住的房子后,我见他们一共三个人,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是李进虎,李进虎问我货带着吗,我说带着呢。我们就商量让那个女的把货带上,我们三个男的跟上。第二天早上先坐班车到盐池,再换乘车到神木去把货卖掉。10月1日早晨8时许,我把货带到远丰宾馆交给那个女的,李进虎、那个女的和我一起到红寺堡汽车站,见到了和李进虎一块的那个男的(指马治国)。我们各自买了红寺堡到盐池的车票,准备到盐池后换乘车到神木去把货卖掉。我们当时坐宁E01273号宇通大客车,刚从红寺堡坐车没走多远,就被查住了。

  2、被告人李进虎于2008年10月1日在海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所作供述。证实2008年9月中上旬的一天,家住同心县下马关的杜生发打电话说他有烟(指毒品),问我哪里有销路,在外面有认识的人没。我答应帮他找人。2008年9月20多号,马赛儿(指马治国)给我打电话说上面(指榆林)烟好的很,往外卖有人要,一半百克都能发掉。我说我有个朋友有烟。马赛儿说烟他看着往外发,要给他多少分点钱。过了一天,杜生发给我打电话,我说了我和马赛儿的对话。杜生发说给马赛儿一克给50块钱,又问我能要多少烟,我说有一半百克都能发掉。杜生发问什么时候走,我说斋开了走。他说在红寺堡等我们,并让我给他联系一个女的作他的“帖子”(情妇)。9月28日下午,我给李成梅说杜生发运些毒品到榆林出售,要找一个女的去带毒品,问李成梅去不,她当时就答应了。29日下午我接到杜生发电话,让我租车到红寺堡。我租了一辆红色夏利,拉上李成梅和马赛儿去红寺堡。到红寺堡后,杜生发用我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了两间房住下。10月1日早8时许,杜生发在宾馆将毒品交给李成梅。然后我们到汽车站,四人一块坐上去盐池的班车,大约9时左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的毒品是62.1克(毛重)。

  3、被告人马治国于2008年10月1日在海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所作供述,证实2008年9月的一天,李来色(指李进虎)打电话问我最近出去不,我说出去呢。他问我去哪里,我说去陕西榆林市神木县。他又问我神木那边“烟”(指毒品)好卖着吗。我说好卖着呢,那边有海原的几个女的能帮着卖出去,吃住你不用管,我给你安排。他说他一定亏不了我,生意好了一天能卖1 000元左右,他给我给四、五十元的“烟”钱,我说好。2008年9月29日晚上,李来色打电话说有个顺车,叫我坐上一起去红寺堡,我就答应了。他坐一辆红色夏利车把我接上。车上坐着一个穿黑衣服的女的。到红寺堡后,我们去了一家宾馆,在宾馆里李来色给我介绍认识了一个姓杜的人。第三天早上,我到车站买了去盐池的车票,在车站里见到了李来色,姓杜的和那个女的。我们刚坐上班车不久就被公安人员给抓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