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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112号(2)

  13、证人许登成证言,证实儿子许金鑫与严莉华结婚后经常吵架,到了2007年8月份,许金鑫又与严莉华吵了架并打了严莉华,严莉华就从家里拿上衣服和结婚时的首饰回娘家了,没有经过其家里人同意就把肚子里的孩子打掉了。到2007年10月许金鑫与严莉华签了离婚协议,二人离了婚。其家里人一直希望二人复婚,但严莉华不肯。

  14、证人严怀林的证言,证实严莉华与许金鑫经人介绍结婚后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后来许金鑫打了严莉华后,严莉华就决定不与许过了。到了2007年10月份,两人签了离婚协议就分开了。曾听其女儿严莉华说,许金鑫在家经常持刀威胁自己,吓得不敢回家。

  15、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证实许金鑫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书证,证实许金鑫与严莉华于2007年10月6日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17、户籍证明,证实许金鑫生于1982年10月23日,犯罪时系成年人;被害人严莉华生于1985年8月21日。

  18、工作记录,证实许金鑫作案后拦住警车投案的事实。

  19、被告人许金鑫的供述,证实2006年1月份,经王莉介绍认识被害人严莉华后有一个月,经双方家长同意结婚,但没有登记。2007年10月6日,与严莉华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后,一直放不下这段感情,而且结婚时也花了不少钱,多次找严莉华想复婚均遭到拒绝。 2008年12月16日,想找严莉华商谈两人的事情并在家里就想好,如果谈不成,就想杀了她,彻底了断这段感情,便将自家杀猪用的刀子带上藏匿在袖筒里,到高闸镇广场北侧“玉红”美容院找到严莉华。严莉华拒绝再与其谈,其上去撕住严的头发并拿出袖筒里的刀子,在争夺过程中严莉华跌倒在地并抱住其腿,其持刀在严的右腹部捅刺了一刀,后又在严的脖子上划了两刀,最后又在严的脖子上从左至右狠狠的割了一刀,割完以后就跑出了美容院。后想到乡政府找派出所投案,结果在途中碰见警车就拦住投案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金鑫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不必立即执行。许金鑫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许金鑫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金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怀林、高冬梅经济损失12 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怀林、高冬梅上诉请求由原审被告人许金鑫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82 406.82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确认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金鑫于2008年12月16日17时许,在吴忠市高闸镇广场北侧“玉红美容院”内持刀捅刺被害人严莉华致其死亡的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严怀林、高冬梅提出要求原审被告人许金鑫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审被告人许金鑫没有固定收入也无积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近亲属愿意代为赔偿,增赔一千元,故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严怀林、高冬梅的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金鑫因感情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腹部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其在作案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上诉人要求增加赔偿本属合理合法,但应考虑原审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判处,对许金鑫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增赔一千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许金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怀林、高冬梅经济损失12 800元。

  二、原审被告人许金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严怀林、高冬梅经济损失13 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许金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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