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112号(3)
审 判 长 张喜英
代理审判员 杨 峰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舒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