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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112号(3)
审 判 长 张喜英
代理审判员 杨 峰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舒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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