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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8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刑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忠仁,男,1968年5月10日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忠仁故意杀人一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忠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马忠仁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马术萍(曾用名马淑芳)在家中发生口角厮打后,持木棒击打马术萍头部并卡掐颈部致马术萍死亡。后被告人马忠仁伪造现场,向亲属和邻居谎称马术萍系从自家柴垛摔下而亡,并据此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马术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忠仁仅因家庭琐事,持木棒击打妻子马术萍头部继而卡掐颈部致马术萍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忠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马忠仁归案后认罪、悔罪,对被告人马忠仁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忠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忠仁以“其无故意杀人的意图,原判以故意杀人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确认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忠仁故意杀死其妻马术萍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接受案件回执单、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线索的来源、案件的侦破及上诉人马忠仁被抓获的经过;

  2、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方位及现场概貌、遗留痕迹;

  3、吴忠市公安局[2008]吴公法医尸检字第12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领条,证实死者马术萍头颅顶枕部头皮下出血系钝器打击所形成,系非致命伤,死者马术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已由其亲属领回;

  4、物证圆木棒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到上诉人马忠仁击打被害人马术萍头部使用的作案工具及特征;

  5、证人马勇证言,证实被父亲马忠仁叫醒并告诉其母亲马术萍摔了而跑到院子时,见母亲躺在地上头被人抱着。后120医护人员到家中检查后称母亲已死亡,父亲马忠仁即给亲戚和保险公司打了电话,并证实其父母关系很好,很少吵架,父亲马忠仁从不殴打子女和母亲马术萍;

  6、证人张小红证言(系平安保险公司吴忠分公司业务员),证实上诉人马忠仁的妹夫杨金军及马忠仁先后给其打电话称马术萍从草垛摔下而亡,让其到场处理。其到现场查看后即给公司理赔部打电话报案并让马忠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并证实其给马忠仁夫妇及马忠仁之子马勇均办理了100元的人身伤害意外险,保额60000元;

  7、证人马萍、张丽萍、马少明证言,证实听到马忠仁呼喊马术萍从草垛摔下相继赶到马忠仁家时,见马术萍躺在牛圈旁,呼喊已无应答,后120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后称人已死亡,并证实上诉人马忠仁与被害人马术萍夫妻感情好,少有打骂;

  8、证人杨金军证言,证实因马忠仁打电话到家中称其妻马术萍摔死而到马忠仁家中后,让马忠仁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证实马忠仁夫妇及马忠仁之子马勇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及马忠仁夫妇关系好,未听说二人发生过打骂;

  9、上诉人马忠仁供述,供称其与妻子马术萍在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马术萍腰部右侧捣了一拳,继而发生厮打,后见脸被马术萍抓伤并听到马术萍走到院内仍在骂其,遂持一长约20公分的木棒追至院内在马术萍头部击打了两下,马术萍倒地后继而卡掐颈部致其死亡。为掩盖真相而制造了马术萍从草垛摔下头撞牛槽的现场后将家人及邻居喊至现场,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为证实马术萍系意外死亡应保险公司要求其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马术萍,曾用名马淑芳生于1968年3月1日;

  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上诉人马忠仁的身份、年龄, 作案时系成年人。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忠仁仅因家庭琐事便将其妻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上诉人马忠仁持木棍将其妻马术萍打倒后,又卡掐马术萍颈部致其死亡的事实有尸检报告予以印证。故意杀妻后虽有让他人叫救护车来救护的行为,但其并未如实陈述,而向亲属和邻居谎称马术萍系从自家柴垛摔下,目的是为了掩盖其故意杀妻的犯罪行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马忠仁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称“原判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辩解意见,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忠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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