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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复字第13号 (2)
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刑初字第4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振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益谦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鲁秀琴
二00 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立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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