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复字第13号 (2)
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吴刑初字第4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振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益谦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鲁秀琴
二00 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立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