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107号 (2)

  9.同案犯马艳富2001年4月4日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受害人拉“二黑”(钱超)坐下来喝酒时他俩又摔跤,倒地后,受害人在“二黑”上面,马艳富去拉架,一穿白夹克衫小伙子抓住马的衣领说你想干啥?于盈祥就用台球杆敲小伙子胳膊让松开,穿白夹克衫小伙子放开马艳富,向于盈祥冲过去,于手拿台球杆,那人转身跑了。受害人到小商店打电话,马艳富劝于盈祥离开,于不愿走。受害人打完电话后,一手拎一空酒瓶冲于盈祥过来,把酒瓶相互一碰,手里各抓一瓶嘴。于盈祥当时手里拿张报纸不停地卷,卷成一纸筒,也冲受害人过去,边走边说,你过来,闹死你。受害人一看,就把酒瓶扔了拿上台球杆跑了。马艳富说算了,于说不用马艳富管。当时马发现于盈祥右手刀尖向上拿把刀,不算长。马和于盈祥在巷口,看见受害人后于盈祥喊了声“就是他”,就又冲过去,受害人也冲过来。于盈祥身后还跟一个小伙子,马艳富也跟过去。于盈祥和受害人先到一块,受害人先打于脸上一下,于也同时冲过去,紧接着受害人转身就跑了。返回途中马看见于盈祥卷起衣袖的胳膊上有血迹,于说捅了那小子一刀,这时于盈祥手里已经没刀了。受害人和于冲到一块时,受害人拿台球杆,马艳富和于盈祥一人拿一把刀,另一小伙子拿酒瓶子。在打架前,在灯光下,马看见于盈祥刀尖向上拿的刀,是把尖头刀。

  10.上诉人于盈祥2008年12月2日在北京西站公安段的供述,证实2001年4月3日晚,他在银川城区民乐四队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巷将刘志民捅伤,被上网通缉后投案。

  之后,于盈祥的多次供述中,承认其案发当时拿了一把雕刻尖刀,但否认其持刀捅人,逃跑时将刀丢弃。

  1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银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马艳福和于盈祥持刀砍、捅被害人刘志民的犯罪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马艳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年12月2日扣押被告人于盈祥现金2 450元。

  13.户籍证明 ,证实上诉人于盈祥1967年8月2日出生,犯罪时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于盈祥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因右臂被锐器刺切,致右肱动脉不全离断,肱静脉完全离断,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为他杀;同时证实收缴同案犯马艳富的方头刀不能形成被害人的致命伤。2、现场目击证人李军、周正宁、李刚均证实案发当晚上诉人于盈祥拿刀欲伤害被害人及其同伙。3、同案犯马艳福供述于盈祥当时拿了一把尖头刀,于给马说他捅了被害人一刀,马看见于身上有血迹。4、上诉人于盈祥2008年12月2日在北京西站公安段投案时曾供述其在2001年4月3日晚在银川城区民乐四队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巷将刘志明捅伤。因该份供述来源合法,且经过法庭的质证,与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应作为证据使用。以上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于盈祥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事实,且排除了同案犯马艳福造成了被害人致命伤的可能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持刀伤害被害人。本院同时查明,上诉人于盈祥投案后,对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于盈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盈祥仅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上诉人于盈祥主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上诉人于盈祥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作考虑。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益谦
                    代理审判员 鲁秀琴
                    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龙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