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10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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