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宁刑终字第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宁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女,汉族,1949年5月17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住(略)。系被害人焦进忠之妻。
原审被告人汤鹏,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略)。2008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日收押。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鹏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8年5月,宁夏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贺兰县立交桥西侧土地,承建贺兰县明珠花园小区,该公司经理黄自亮(已判刑)与被害人焦进忠因拆迁安置问题产生矛盾。5月中旬的一天,黄自亮告诉司机吴虎(已判刑),想找社会上的人把焦进忠打一顿,教训一下焦进忠。后吴虎找到章桦(已判刑),将黄自亮要教训焦进忠的意思告诉章桦,章桦答应办理此事并问吴虎“教训”到什么程度,吴虎告诉章桦将焦进忠的腿打断。2008年5月29日,吴虎再次找到章桦,催促章桦尽快办理此事。2008年6月10日前后,章桦纠集被告人汤鹏及王瑞、刘文、欧立华(三人均已判刑)、孙方(外逃)五人,告诉他们有人出钱要将贺兰县的焦进忠腿打断,被告人汤鹏等五人均答应办理此事。章桦让马润军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吉利轿车,交给汤鹏等人对焦进忠进行盯梢。章桦给欧立华200元钱,让欧立华购置了手套、眼镜、铁棍等作案工具,又让马润军从租赁公司重新租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汤鹏等五人开车到贺兰县,先由欧立华在被害人焦进忠家对面的楼上盯梢,被告人汤鹏及王瑞、刘文、孙方驾车在贺兰县立交桥附近等候。15时许,欧立华见到被害人焦进忠开车出门,遂电话通知王瑞等四人,被告人汤鹏等四人开车跟踪被害人焦进忠至贺兰县中医院门口,乘被害人下车之机,王瑞、刘文二人上前将焦进忠强行拉上汽车,刘文、孙方用拳殴打焦进忠,汤鹏将车开至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新丰三社附近的公路上,刘文将被害人拉下车并按住焦进忠的手及肩膀,王瑞抱住焦进忠的腿部,孙方、汤鹏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被害人的双腿部实施殴打,在确定被害人的腿被打断后,王瑞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焦进忠电话报警后,贺兰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17时30分许将被害人找到后送往医院救治,19时许,被害人焦进忠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焦进忠系胸部、双下肢钝性暴力致多发性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汤鹏等人作案后通知章桦,章桦遂打电话通知了吴虎,并向吴虎要钱。2008年6月19日10时许,黄自亮到银行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吴虎,后吴虎将钱送给章桦,章桦将20000元钱分别给王瑞、刘文、孙方、汤鹏、欧立华五人,让其逃匿。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焦进忠系胸部、双下肢钝性暴力致多发性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事实。
3.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打捞地点方位图、照片,证实了盯梢、胁持被害人、抛弃作案工具的具体方位。
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黄自亮在本案中取款的事实。
5.证人马润军证言,证实其受章桦指使前后两次租车及还车的事实。
6.证人焦斌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其接到其父焦进忠的求救电话后寻找并参与抢救的事实。
7.证人史克文、黄风琴、张玉霞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其在贺兰县城建局门口看见焦进忠被强行拉上一辆黑色车的事实。
8.证人杨河证言,证实2008年7月9日下午,贺兰县公安局的民警带着犯罪嫌疑人指认扔弃作案工具现场的事实。
9.同案犯黄自亮、吴虎供述,证实本案案发起因的事实。
10.同案犯章桦、王瑞、刘文、殴立华供述,证实其受人指使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
11.被告人汤鹏供述,证实其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行为及所起作用的事实。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07年4月,被害人付志向陈少华(另案处理)借款30000元,陈少华多次催要,被害人无力偿还。2007年10月中旬,陈少华委托章桦向付志索要欠款,章桦表示应允。2007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陈少华得知被害人付志在贺兰县暖泉,遂打电话给章桦的“兄弟”张华(另案处理),张华带领被告人汤鹏及孙方二人开车到暖泉,和陈少华一起将付志强行拉上汽车带至银川。章桦同陈少华一起将付志带到茶楼、酒店等地,让被害人借钱还帐。因未能借到钱,陈少华便将付志打的欠条交给章桦后离开,当晚,章桦安排付志住在银川市的利多宾馆,让被告人汤鹏同孙方二人看管。2007年12月3日至12月5日,孙方、张华二人在章桦的指使下挟持付志到银川市、贺兰县等地并采取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威逼付志借钱还帐。12月5日上午9时许,付志在未借到钱的情况下,被迫答应将家中饲养的羊用来偿还所欠债务。章桦等人便安排车辆到被害人家中拉羊,但没有拉上。12月5日下午15时许,张华、孙方、汤鹏三人带被害人付志到银川市金凤区康居A区一饭馆吃饭时,被害人乘上卫生间之机逃离后报警获救。经法医鉴定付志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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